...但由于某种原因,合同谈判中未能成功签署合同,是否作废标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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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0:33

是作废标处理。若是招标人迟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等等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分析
中标人迟迟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二种情况,若是招标人迟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甲方不主动积极签署合同,可以书面催告对方签订合同。如果甲方坚持不签订合同,可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投诉或请求其督促签订合同。如果甲方最终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规定订立合同的,可以向提起诉讼,主张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0:35

不是的,需要重新开始招标。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0:36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签署合同时不得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这是前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已具备承诺效力,因此无论招投标双方谁在谈判过程中存在更改招标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而影响合同签订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属于中标人责任造成合同无法签订的,招标人可选择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依法重新招标。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0:33

从新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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