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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成果审查审批流程在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根据《项目任务书》和相关合同,项目责任单位需提交详尽的前期工作成果,这包括设计文件、研究报告以及各类详细附件等(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在接到这些成果后,需按照《项目任务书》及合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深入的评审和验收。流域机构主持的项目,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审查;而各司局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的项目,则由部级机构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审查单位对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成果实施严格的把关,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若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质量标准,会提出修改建议,此时项目主管单位需组织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正和完善(第十四条)。审查后的成果,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