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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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4小时前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第十二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三、破坏耕地类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作为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人的非法行为,同时建议你们强烈要求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制止,否则你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告他们或向市、省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举报,要求尽快制止并追究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你们现在已经开始打官司,根据我最后提供你们参考的最高法的第八条规定,你们的诉求应该能得到的支持,重要的是要证据充分才行。
热心网友 时间:5小时前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120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据此,土地承包人由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损害的义务。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阻止他。
热心网友 时间:5小时前
因为他县里有后台
你可以直接和承租人说,我准备直接向市里反映,如果你再不停工,到时候责任追究起来,有可能还要连累你县里的后台,
如果再不行的话,以死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