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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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7分钟前

依据运城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或使用者,以及新购燃气汽车用户需携带相关文件至市质监局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获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及燃气汽车识别标志,并贴上车用气瓶专用的电子标签。之后,使用者还需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及车辆相关手续,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需随车携带。燃气汽车需在车辆前端和后端显著位置安装燃气汽车识别标志。



燃气汽车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规定,正确使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并定期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必须及时消除所有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燃气汽车使用者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不得在未取得相应许可的汽车加气站进行充装。严禁自行拆装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


扩展资料

《运城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11年7月13日由运城市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安装与维修、检验、使用管理、气瓶充装、附则6章32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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