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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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清晰,加强进口食品记录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进口销售的监督。


食品进口记录指的是记载食品及其相关信息的文件,进口销售记录记录了进口食品流向、提供给食品经营者或消费者的详情。收货人需建立食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遵守。


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销售记录的监督工作。收货人需建立专门的进口记录,指定专人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的名称、品牌、数重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收货人需保存进口记录档案,如贸易合同、提单、官方证书、报检单副本、检验检疫证明等。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包括流向、对象投诉和召回记录。销售流向记录需包含进口食品名称、规格、销售日期、购货人信息等。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需包含涉及的食品详情、召回原因、处理方式等。


收货人需保存购销合同、销售、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妥善保存进口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对收货人的记录进行检查。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实际收货人,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


扩展资料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4月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规定》共15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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