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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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3:00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地质灾害应急的相关内容。

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部门需与建设、水利、民政等多部门合作,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批准后发布。预案涵盖应急机构职责分工,包括明确各部门在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以及人员组织、应急装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预案还包括灾害等级分析、调查报告程序、预警信号、通信保障、人员财产撤离方案、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措施,以及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应急行动计划。

需整合地质灾害应急资源,设立综合性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升应对能力。学校则需将地质灾害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需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一旦发现险情或灾情,报告机制要求及时上报,会迅速派出人员进行现场处理,防止灾害扩大,并向上级汇报。

在灾害发生时,会通知受影响区域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并组织转移至安全地带。根据灾害规模,不同级别的会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协调各部门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包括灾后重建和救助安置工作。

在应对地质灾害过程中,会合理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设施,灾后应及时归还并给予必要补偿,以确保受灾地区的恢复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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