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风险控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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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09:30

根据保险资金的风险收益特性,保险公司需强化资产配置管理,优化投资资产结构,以确保投资的稳健性。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需全面考虑投资管理人的能力,如人员配置、历史业绩、系统支持和技术保障,同时对其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进行深入评估。


在选聘投资管理人时,保险公司采用动态业务授权或比例管理策略,根据管理人的过往表现、风险特性以及经验进行调整。同时,定期评估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制定应急计划,以应对可能的突发事件,这是第十八条的重要内容。


保险公司还需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业绩和服务质量进行审查,监控账户风险和合规情况,并生成分析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问题,保险公司需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资产安全,这是第十九条的核心要求。


在风险控制方面,保险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衍生产品管理风险,但禁止用于投机,这是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保险公司强调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配备必要的风险监测和信息反馈系统,以保障业务的顺利进行,见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规行为,保险公司设有责任追究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失职行为将进行严肃追责,无论是内部还是与非保险机构相关的,都将依据法规和合同进行处理,见第二十二条。


最后,保险公司强调建立投资资产退出机制,确保保险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这是委托投资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见第二十三条。




扩展资料

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2012年7月1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保监发〔2012〕60号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质条件、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附则6章3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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