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主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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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08:38

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由于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企业通常采用两种方法: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分法。这两种方法针对差异的永久性和时间性处理有所不同。



应付税款法适用于在本期产生且未来不能转回的差异。例如,某企业全年计税工资为108万元,实际发放125万元,超出部分的17万元允许列支的公益捐款为51.06万元,但超限48.94万元。企业需调整会计如下:


1. 纳税调整数=17万元+5万元+48.94万元=70.94万元


2. 应纳税所得额=1680万元+70.94万元=1750.94万元


3. 应纳所得税额=1750.94万元×33%=577.8102万元。



而纳税影响会计分法则针对时间性差异,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如某企业长期投资项目,会计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不符,产生400万元的时间性差异。采用递延法,企业需要在差异发生期间记录递延税款,逐年调整所得税。例如,第一年至第六年,每年调整会计分录;第七年以后,由于折旧差异转回,调整应交所得税。



总结,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关键在于根据差异性质,正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分法中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这有助于企业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并遵守税务规定。



扩展资料

合并主体的所得税会计(accounting for income taxes of consolidated entities)(美)关于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分配及其在合并报表中进行处理的会计。需要考虑纳税方式对合并报表编制的影响、未实现损益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所得税费用在成员企业的分配,以及合并报表中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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