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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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3:26

近日正式发布并实施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这是令第434号的重要举措。


条例共分为八个章节,包括总则、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异常反应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计七十三条详细规定。条例明确指出,疫苗的流通、接种及其全面监管均适用此条例。国家实施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积极推行扩大免疫规划,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预防接种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专司疫苗质量和流通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预防接种的工作规范,依据疫苗国家标准和传染病流行病学数据,确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非规划疫苗的接种程序或使用原则。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接种方案,进行相关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同时进行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及应急处理,并严格记录工作过程。


在疫苗管理方面,条例强调,如发现假劣或质量可疑的疫苗,无论在哪个环节,都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给当地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同时,为保障儿童健康,国家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优先关注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并给予财政支持。省级和市级需为困难地区提供预防接种工作的必要经费补助。


自2005年6月1日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我国的疫苗管理与预防接种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扩展资料

是把疫苗(用人工培育并经过处理的病菌、病毒等)接种在健康人的身体内使人在不发病的情况下,产生抗体,获得特异性免疫.例如,接种卡介苗,预防肺结核,种痘预防天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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