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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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6:55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五章的指导与监督部分规定了县级以上国家审计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首先,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规定,制定内部审计配套制度(第三十条第一点);推动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人员(第二点);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第三点);推广内部审计的优秀实践,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点);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点);指导内部审计协会活动(第六点),以及执行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领导、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他们制定本行业的内部审计配套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一点),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部门建立内部审计机制,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进行(第二点);总结和推广本行业的先进经验,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三点);同样,他们也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权益,并执行其他法律规定的职责(第四、五点)。
对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有义务向其上级和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总结、报表以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第三十二条);国家审计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的结果来提升工作效率。
为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该《条例》经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十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公布。《条例》分总则、机构和人员、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指导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