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章 征收决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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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9:37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征收房屋的公共利益需求和程序。当、能源交通、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时,由市、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征收项目需符合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城乡及专项规划,业主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国有土地证明等材料。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等行为将影响补偿,对此将暂停相关手续办理,最长暂停期限为1年。

房屋征收部门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对于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相关部门会进行联合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公开。征收补偿方案详细包括征收范围、时间、补偿方式、金额及补助奖励等,涉及补偿标准的需预评估。市、区会对征收项目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意见,如有异议,将组织听证会进行修改。

作出征收决定前,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涉及300户以上征收户数时需经常务会议讨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与管理,确保补偿费用到位并专款专用。征收决定公告生效后,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

被征收人有权对征收决定进行复议或诉讼,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整体上,这一暂行办法旨在确保公正、合理的征收过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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