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章 补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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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4:37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补偿内容与程序。首先,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及室内装饰装修费用。同时,还考虑了因征收导致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因经营性非住宅停止运营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金额根据房屋效益和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评估规定进行评估,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复核或鉴定程序解决。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协商或由随机指定。评估工作要求、公正,相关部门需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需符合规划并提供充足房源。征收个人住宅时,会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于营业、办公用房,征收后会根据房屋性质提供安置,并鼓励异地产权调换。工业用房补偿则根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因素,可选择货币补偿、异地厂房调换或土地置换。

征收过程中,对于各类特殊情况,如农业户口、私房、未登记建筑等,都有相应的补偿规定。征收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需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各项补偿事项。若无法达成协议,可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强调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规范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房屋征收补偿情况会公开透明,以维护公开公正的征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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