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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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3:01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中国针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推出的生活保障制度。截至2024年6月底,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4037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8.4万人,农村低保对象3388.5万人。
一、户籍要求
申请人必须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一般来说,户口需在申请地的农村地区,并且是长期居住在该地的农村居民。
二、收入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必需品价格、人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三、财产状况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条件。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和动产(如存款、车辆、家电等)。
四、其他特殊情况
生活困难、单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申请低保的,需根据当地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具体认定办法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一、提出申请
1、确定申请人。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提交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或村委会提交相关身份和证明经济情况的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受理与启动调查。乡镇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2、调查方式。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支出推算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支出等情况,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佐证材料,重新组织开展复查。
三、民主评议与公示
1、村委会评议与初审公示。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在村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天。
2、乡镇审核公示。乡镇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5天。
四、审核确认
1、乡镇审核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确认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2、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
五、发放低保金。审批通过后,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一般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