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播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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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5:38

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内容的合理性和观众体验。首先,商业广告播出需合理控制总量,均衡配置,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特殊情况如转播、直播则可适当顺延,但11:00至13:00和19:00至21:00黄金时段的广告总时长有特殊。


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的3%,同样在黄金时段需保证公益广告的数量。电视剧和电影播放期间,广告插入需遵守特定规则,不得在剧中间歇插播。电影和电视剧剧场的冠名标识有严格的规定,不得含有误导或干扰观众的内容,如企业名称过大或频繁变化。


在转播和传输节目时,必须保持完整性,不得替换或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境外电视频道播出的广告需符合中国法律和本办法。商业广告播出应尊重公众生活习惯,避免在特定时段播出与特定疾病相关的广告。


针对未成年人,播出机构需特别注意,如在特定时段和节目中的酒类广告,以及在假期和未成年人集中时段播出适宜内容的广告。同时,商业广告播出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广告主和经营者不得干扰节目播出。


扩展资料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规而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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