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二章 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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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遵循严格的标准,旨在确保足够的准备金以应对可能的贷款损失。其中,关键指标包括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第六条,监管部门设定这两项指标,分别是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即贷款拨备率,以及与不良贷款余额的比例,即拨备覆盖率。基本要求为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50%,两者取较高者作为监管标准。


第七条至第八条强调,监管标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会根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产业,以及商业银行贷款分类偏离度和贷款损失的动态变化进行调整,以反映实际情况。


第九条进一步指出,监管部门还会根据每家商业银行的业务特性、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呆账核销情况,进行差异化调整,确保每家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标准与其特定情况相适应。


最后,第十条明确,商业银行在确定贷款损失准备时,必须遵守资本充足率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资本的充足性和合理性。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监管标准、管理要求、监管措施、附则5章28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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