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9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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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4:04
在法律层面上,当共同侵权导致他益受损时,相关责任人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某些特定情况,例如发起人在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提供担保时,发起人与发行人需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他们的责任是共同的,不论损失由哪一方造成,都需一同面对。
证券行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如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如果明知或应知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不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未能提出保留意见,也将被视为共同侵权者,同样需要对投资者的损失负连带责任。这表明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必须共同承担相应的后果。
在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的内部管理层面,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如参与虚假陈述,或明知虚假信息而未明确反对,或者存在其他应负责任的情况,将被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他们将与上述主体共同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责任。这强调了公司内部管理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角色和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