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9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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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8:47
根据GB/T 25—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在计算综合能耗时,各种能源均需折算为标准煤当量。
用能单位实际消耗的燃料能源,应以其低(位)发热量作为计算基础,折算为标准煤量。具体而言,当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千焦(kj)时,对应的燃料量即为1千克标准煤(kgce)。
对于用能单位外购的能源和耗能工质,其能源折算系数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同时,对于用能单位自产的能源和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其能源折算系数应根据实际投入产出自行计算。
通过上述方法,用能单位可以准确地将不同类型的能源折算为标准煤量,进而进行能耗的计算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