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千元关司在开庭前我把违一的房子过户给15岁的儿子,会怎样执行_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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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2小时前

几千元的官司,即使败诉,好像也不需要转移财产的;从法律上讲,财产的转移必须是善意的,如果为了躲债或不履行其他的法定义务而转移财产的,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原则上无效,债权人等可以申请撤销。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即使是唯一的房产也是可以执行的。


  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恶意转让: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无法执行的;

  上述的,“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三、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唯一的房产也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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