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写错但未交于对方,要冲红的,也要提供购货方的拒收证明吗?我是...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2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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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7:28

当月开票,直接作废就行了.隔月开,就需要对方单位的退货凭证.具体致电你们公司的专管员.

  以下请参考:
  1、当月,且符合作废条件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7:36

冲红不用提供购货方拒收证明,太麻烦,一般都是做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证明,由销方自己提供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7:33

要吧,如果隔月的,应该都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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