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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假规定详细解析
上海市产假由两部分构成,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以及上海市额外增加的生育假30天,合计128天。若为难产妇女,则在此基础上可额外增加产假15天。对于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可再加15天。
在过去,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对于婚嫁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晚育假的设定,意在鼓励晚婚晚育。但依照此规定,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有98天产假。然而,随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这一规定发生了变化。不论是否符合晚育标准,所有生育妈妈都可享受总共128天的产假。与此同时,原先的晚育假也纳入到了生育假的范畴内,使得所有妈妈的权益得到了更加全面的保障。
综上所述,上海市产假的设定旨在为妇女提供足够的休息和恢复时间,以确保母婴健康。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产假的权益也在逐步扩大,旨在为女性提供更加公平和全面的生育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