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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3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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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9 22:33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开发商索回所购房产:
1.由于开发商未按合同规定按时交房,故您有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书面督促开发商三次后,如对方仍未履行承诺并超过三个月,则您可行使退房权并要求返还已付订金或相应款项利息;
2.合同无效亦可作为退房依据。
若开发商未能按规定提供完整证明文件,则其与您签署的所有合同均属无效,开发商须全额退还购房款;
3.未经您同意,开发商擅自更改整体工程设计,您有权要求退房;
4.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标注尺寸误差超过3%,您可提出退房申请;
5.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您亦可据此要求退房;
6.房屋所有权归属不清或涉嫌合同欺诈等法律责任问题,均可助您顺利完成退房手续。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