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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被拘留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拘留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担保人需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行政拘留处罚需由县级以上机关决定,派出所无权决定。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的,应当折抵。
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拘留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若确未收到法律文书,可据此以未超出法定期限为由提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