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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8月22日令第59号)
1、删去第十条第(一)项。即“不具有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区常住户口的;”
2、第十一条修改为:“设置美容、口腔、康复、性病等以治疗专科疾病为主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该专业规定的基本标准。其专业医务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业医师以上任职资格证书。”
3、删去第十五条。即:“医疗机构除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可以下乡或者上街义诊,巡回医疗外,不得擅自流动行医。接纳区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必须按规定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删去第二十一条。即:“医疗机构使用下列名称,应当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含有’、‘维吾尔自治区’等全疆性字样或者使用跨地、州区域名称的;(二)以自治区‘中心’作为通用名称的;(三)使用高、中等医疗院校‘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或者‘附属医院’等名称的”。
5、删去第二十六条。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当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必须从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三证齐全的单位购入,供治疗配方使用。严禁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的批发零售业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依法取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配制的制剂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
6、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应当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业务的,应当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7、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以行医为名违法销售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删去第三十八条。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刊播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9、删去第三十九条。即:“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者从事人工授精、器官移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删去第四十三条。即:“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内容和顺序作相应修改和调整。二、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年9月29日令第107号)
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到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令第68号)
1、删去第九条第(三)项中的“零散性的暂住人口,先到机关办理暂住证,如需就业,凭暂住证到劳动部门办理流动就业证。”
2、第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3、第十四条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当到所在地派出所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并依法监督检查。”
4、删去第十五条。即:“派出所接到房屋出租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准备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防火、防盗及其他治安管理要求的,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
5、删去第十六条。即:“房屋出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一)无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三)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传染性疾病的;(四)三年内因参与或者包庇、纵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曾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并屡教不改的;(五)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6、删去第十七条。即:“租赁房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一)私房出租,出租人须持居民身份证和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乡(镇)申请登记,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并交纳暂住费,同时由出租人同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二)公房出租,出租单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和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到公房出租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出租单位同当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三)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房屋;属于危险、违章和当地限令拆迁的房屋,不准出租。(四)出租房屋变更承租人或者变更用途的,必须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备案;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或者未办理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严禁无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非眷属成年男女合租一套住宅;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出租人员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不得包庇犯罪和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7、删去第二十条。即“对于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机关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动员遣送工作。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人员以机关收容管理为主,民政部门协助;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的工作,以民政部门为主,机关协助。”
8、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出租人未到机关办理《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
9、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暂住证式样由自治区厅统一监制。”
10、删去第三十五条。即“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厅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内容和顺序作相应修改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