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 火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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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火化管理规定主要针对火葬区域和遗体处理方式。在市区,所有居(村)民和暂住人口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除非是边远乡镇或交通不便的村寨,经县级*报市府并获省*批准后,可以暂时不实行火葬。对于回族人员,他们可以选择火化,但若自愿不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殡葬设施的建设需经过审批。县级*和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建设,而殡仪馆和火葬场则由县级*和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审批。这些设施的建设需符合城市规划,并遵循国家基本建设与工商管理规定。


遗体火化的流程有所区分。城镇居民死亡,需凭户籍所在地*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农村居民则需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非正常死亡和无名尸体火化则需要*、检察、审判机关的证明。火化区域内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在2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或县级民政部门,由他们安排专车接运遗体,遗体不得擅自运出。


对于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患者死亡,由卫生防疫部门直接通知火化,且不得举行遗体告别活动。正常死亡遗体在殡仪馆存放一般不超过3日,非正常死亡遗体根据办案需要可存放至30日,特殊情况需延期存放需有相关证明。




扩展资料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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