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四章 职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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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职数管理的相关内容。首先,第三十条强调了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编制应根据职责、编制标准和精简原则进行核定,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三十一条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审批不同类别的编制,如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各类编制应严格区分,不得混用或违规使用。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是行政机构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核心原则。

行政和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额由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分配和审批,省属和市、县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审批流程有所差异。同时,编制总额不得突破国家和省级批准的限额。

第三十三条指出,特殊情况下,批准可以在全省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机构进行专项管理,如、司法行政和等领域的编制。

第三十四条规定,机构根据职责调整可调整编制,跨层级调配则需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审批。同时,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其所需编制由具体工作部门解决。

领导职数的核定在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中详细列出,根据不同级别的机构和事业单位,规定了正副职领导职数的标准,并强调了根据工作需要的调整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在确定编制结构时,行政机构以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人员为分类,事业单位则按照行政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和后勤工作人员进行划分,以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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