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 行罚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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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4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然而,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在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对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 "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进行了解释。

第31行的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但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基于此规定,银行罚息被明确界定为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这不属于行政罚款范畴。因此,银行罚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税法,银行罚息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银行罚息作为合理的成本费用进行抵减,从而降低实际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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