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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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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23 11:04
在订立遗嘱时,存在特定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这些人员包括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因此不适合作为遗嘱见证人。
此外,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他们的利益与遗嘱内容直接相关,作为见证人可能导致偏见和不公正,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
另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适合担任遗嘱见证人。这类人可能与遗嘱的执行或分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影响见证的公正性和遗嘱的有效性。
这些规定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规定代书遗嘱需要至少两位见证人在场,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遗嘱人、代书人和所有见证人需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还明确指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的具体人员,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