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2 12:5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5分钟前
海战法第七章详细阐述了交战国间停火协议的相关规定。首先,海军指挥员有权签订纯军事性质的协议,但需经授权,避免涉及政治层面的总停战协定(第八十九条)。
协议签订需遵循军事信誉原则,一旦达成,双方需严格遵守(第九十条)。投降书中,指挥官需确保不破坏船只和物资,除非投降条款允许(第九十一条)。停战协定签署后,军事行动暂停,相关障碍物除非特殊规定,否则不得拆除,搜查权也有所(第九十二条)。
停战协定分为全面和部分两种,前者暂停所有军事行动,后者仅限于特定部分和区域(第九十三条)。停战协定的宣布须明确开始和结束时间,并通知相关当局和部队(第九十四条)。停战日期到期或接到通知后即刻停止,除非有明确停战期限,否则战事可随时恢复(第九十五条)。
在特定情况下,敌军舰可能在协定允许下接近敌岸,需明确定义接近条件和通信规则(第九十六条)。违反停战协定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谴责并在紧急情况下重启战争(第九十七条)。个人违反停战协定,受损方有权追究责任或赔偿(第九十八条)。
停止战争与停战协定相似,同样需要明确开始和结束时刻,未规定恢复时间的,继续作战的交战国需及时警告敌人(第九十九条)。破坏停战协议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后果(第一百条)。
国际法研究所在克里斯丁亚那举行的会议上声明,赞成坚决执行以前关于取消海战中捕获和没收敌人私有财产的决议。但是与此同时,意识到此原则尚未被接受,并认为只要此原则不被接受,那么,捕获权条例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了。因此,它委托一委员会为可能发生的这两种情况拟就一些规定。为执行后面这一行动,该研究所于1913年8月9日举行的牛津会议上,根据捕获权,通过了《海战法》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