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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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合法、明确且已届清偿期限。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已到期的债权。第三,债务人的这种行为已导致债权益受损。第四,债务人所享债权不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范畴。债权人基于与第三方的权利关系,可向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的权利。需注意,若债务人所享权利与第三方无直接关联,不得视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向申请以其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的权利,但前提是该权利非债务人专属。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