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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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23 00:16
在2015年7月16日的IP微活动第十季中,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晶与主持人杨燕就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深入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根据《著作权法》新增的一项权利,赋予作品创作者控制他人通过无线或有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能在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力。
这项权利的本质是对传播权的控制,与复制权和演绎权共同构成了著作权的核心。例如,乐视网对《甄嬛传》的传播行为,如果网络电视提供下载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在线播放则可能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作品,以及使公众能交互式地在个人选定时间地点获取。
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依据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作品在网络服务器上的存储、可访问性以及用户能按需获取作品。举证时,原告需证明作品在网站上存在且用户可轻易获取。而避风港原则与直接侵权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同,后者不考虑主观过错,而前者在权利人通知后,网站经营者需考虑主观因素是否知情。
在互联网时代,侵权事件可能增多,但通过提高版权意识和使用恰当的维权手段,如明确针对数字化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有效防治侵权。对于维权效果,取决于权利人作品的特性及其在不同形式下的收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