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渊源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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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23 0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除发表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也可以转让上述权利,但需获得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468号)旨在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须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条例还详细规定了未经许可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禁止行为、例外情况以及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通过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时的合理使用。


条例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包括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时的权利人通知机制,以及对接到通知后的行动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断开与侵权内容的链接,并转送通知给提供作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有权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的内容。


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为服务对象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搜索或链接服务等,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服务对象资料的处罚措施。


此外,条例还定义了技术措施、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概念,并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自2006年7月1日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扩展资料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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