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3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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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此制定以下关于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的管理规定。


长期健康险业务,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中,保险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健康险业务。分出人,即在中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的境内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人则是中国再保险公司。


分保条件包括:分出人需将每笔业务毛保费的20%分给接受人,使用的条款需经过中国的核准备案。接受人自分出人保险责任开始时承担相应责任。分出人需在赔案达到一定金额时,及时通知接受人,接受人有权参与理赔,并在收到要求后提供理赔资料和支付赔款。


季度分保账单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提交,接受人有5个工作日确认账单余额。未决赔款的处理和跨年度转移遵循特定规则。纯益手续费的计算涉及收入和支出项目,包括保费收入、未决赔款准备金等,盈余部分接受人将支付分出人50%的纯益手续费。


如果分出人或接受人违反规定,将面临利息和罚息的计算。双方应保持沟通和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并确保保密业务信息。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00年4月1日后的新保单。




扩展资料

《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共十九条,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制定的,适用于分出人2000年4月1日后承保的新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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