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通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4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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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企业自2020年9月1日起,需全面自主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企业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自主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企业可访问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技术规范。

二、验收范围及期限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除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设施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调试或整改的,最长可延期至12个月。

三、验收程序

企业应遵循《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自主开展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对于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自主验收报告;对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等有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项目,应按照相应规范编制报告。

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四、验收调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是指在验收前,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以达到稳定处理效果的过程。调试条件包括:建设单位已建成环境保护设施、取得排污许可证、通过网站公示调试信息等。

满足条件的建设项目需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调试资料。分局审核并现场核实信息后出具收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

五、信息公开

除保密情况外,企业应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开建设项目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验收报告等信息,并报送相关信息至生态环境分局,接受监督检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需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企业应保存验收报告和其他档案资料以备查。

专家评审时,企业需落实专家提出的所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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