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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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旨在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统一了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传播非官方预警信号。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需及时播发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确保信息传递畅通,播发方法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各级应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和防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本地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参照防御指引制定具体防御措施,编印宣传手册并深入宣传,确保民众了解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方法。


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规定采取措施,积极防御,避免或减少灾害损失。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广东省2000年9月18日发布的《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附件: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扩展资料

《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经2006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4月13日广东省令第105号发布。《规定》共9条,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各地同类预警信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广东省2000年9月18日发布的《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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