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构成要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29 02:52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29 03:08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卫生。其主要侵犯的对象是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尤其是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蛋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如果这些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便构成犯罪。这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必须与行为人实施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可以由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执行。不过,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对于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所进行的非法行为,只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