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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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比例原则为:同等顺位继承人之遗产分割应保持均等;对于生活贫困且无劳动能力者,在分配遗产时理应给予特别关照;对被继承人曾尽过主要赡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酌情予以多分;若有抚养能力及条件但未尽到抚养义务者,其所获遗产分配当相应减少乃至不予分配。如各继承人协商达成共识,亦可不遵循上述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