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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09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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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试图通过要求员工写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的方式解决问题,这种做法是无效的。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关于不缴纳社保费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此外,《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对于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对于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