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详细条款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9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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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23 19:09

为了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详细的查处规定。此规定旨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有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此类行为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均将受到查处。建筑工程使用的各类材料同样适用此规定。

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等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协调和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坚持立案在先原则,防止重复查处。等有关部门需配合监督管理部门,一同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社会监督和监督。

自治区应加强对查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并鼓励、保护举报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盗版复制、伪造质量标志等。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等行为也被视为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如知道或应知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等服务,亦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时,具有询问、调查、检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权利。当事人需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拖延、阻碍履行公务。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经批准,列具清单,并出具书面通知。被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应送交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鉴别和处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当事人不按期接受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可公告通知。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假冒伪劣商品将被没收,涉案物品依照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在办案经费中列支。对抗拒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的行为,将处以罚款。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将受到罚款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三年。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向机关移送。其执法人员如违反规定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情况严重、屡禁不止的,当地主要责任人将被追究领导责任。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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