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民政临时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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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因患危重疾病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因就学或其他原因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因患危重疾病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因就学或其他原因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4倍以下,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因患危重疾病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因就学或其他原因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

第十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同一家庭原则上每年只给予1至2次临时救助,每次只能申请与家庭情况相符的一种救助方式。特殊情况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同级审批,或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可再给予适当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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