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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无违反法律,保证金应全额退还。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五十六条规定的四点义务:不得离所居住市、县,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若违反,保证金可能被没收。取保结束,且无违反规定,保证金应退还。退还前需县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后通知指定银行退还保证金,同时要求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法律依据包括《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