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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旨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加快化解此前法律法规和迟迟无法解决的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本文件明确仅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包括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以下是该文件中的12个关键点: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土地手续不完善的,可按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也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欠缴税费的,可按照“证缴分离”原则,边追缴土地出让价款,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再“先追缴后”;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房等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同样按照“证缴分离”原则,边追缴土地出让价款,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再“先追缴后”。对于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仍执行“先追缴后”。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可部分先行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指定机构或组织代办。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可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五.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已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通知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