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绿色专利法律调控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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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O卷第16期 2013年8月 科技进步与对策 Vo1.30NO.16 Aug.2013 Science&Technology Progress and Policy 我国绿色专利法律调控机制研究 刘雪凤,谌青青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摘 要:为应对气候变暖,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完善绿色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行强制许可制度等措施,形 成了绿色技术领域各具特色的保护模式,有力推动了绿色专利的发展。然而,目前我国绿色专利的立法、 司法和国际制度环境均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诸多不足。从法律调控角度出发,研究了关、日、英等 绿色专利强国的实践,通过借鉴发达国家法律调控经验,结合我国绿色专利存在的问题,提出应从提高立 法保障水平、完善执法保护体制、合理实施强制许可、建设快速通道等方面促进我国绿色专利发展。 关键词:绿色专利;法律调控机制;强制许可 DOI:10.6049/kjjbydc.2012090182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3)16 0096—06 0 引言 气候变暖已成为全社会迄今为止面临的最大威胁 发与推广方面的差异表现,认为清洁技术专利主要掌 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的研究和应用在这些国家已进入相对成熟阶段。发展 之 ,CO 是导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而与能源相关 的CO。排放量占全球C() 排放量的8O ]。因此,提 中国家却由于专利本身构筑的技术转移与技术扩散壁 垒,导致其亟需专利法律制度予以推进 。作为发展中 国家,我国也同样面临着绿色技术自主研发能力不足、 绿色专利转移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I叶I 现的原因很多,如研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不完善、绿 高能源利用率和发展绿色技术将为未来减少CO。排放 量提供巨大潜力。绿色技术(Green Technology)又称 清洁能源技术、低碳技术或环境友好技术,它能有效减 少物资和能源的消耗,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主要包 括:太l;fj能、生物质能、低碳交通燃料、建筑节能及智能 色专利意识不强等,但我国法律调控机制不成熟是其 中的关键原因。在此背景下,笔者从法律调控角度 发,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试图构建促进我国绿色专利发 展的法律体系。 电网等技术。绿色专利(Green Patent)所保护的技术 方案即属于上述绿色技术领域,但关于绿色专利的含 义,学者们有不同认识,主要分歧在于其是对生态环境 无污染的专利还是太阳能、生物能等绿色能源所获得 的专利。综合各种观点,本文认为,对申请专利的技术 实施环保性标准审核,旨在减少对环境损害而取得的 技术被称为绿色专利。 1 我国绿色专利法律调控机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受益于国际环境优化和国内政策扶持,我 国绿色技术发展成就显著,在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 等技术领域初具规模,绿色产业蓬勃发展。然而,我国 在绿色技术应用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绿色专利申请 也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领域,在新能源汽 绿色技术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技术领域,它需要一 个能有效促进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而绿色专利制度 正是为实现这一目的而设立的制度。绿色专利制度旨 在帮助创造、推广和保护绿色技术,有效推动有利于环 境的技术应用。在石化能源日益枯竭和全球气候变暖 的形势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绿色专利制度、保护 和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国际能 车、生物能源、智能电网等领域与日、美、欧等发达国家 和地区存在一定差距。总体来说,我国促进绿色专利 的法律调控机制尚存在以下不足: 1.1绿色专利缺乏系统有效的国家立法保护 自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以来,我国专利保护的相 关立法已开始与国际接轨,并逐步体现绿色、环保等目 源署根据调查数据分析了世界各国在清洁能源技术研 收稿日期:20l2 11—09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173080) 作者简介:刘雪凤(1976一),女,江西萍乡人,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管理与公共政策;谌青青(1989 ) 女,湖南益阳人,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管理与公共政策。 第16期 刘雪凤,谌青青:我国绿色专利法律调控机制研究 标,这为促进我国绿色技术专利保护的国际化及产业 竞争力提升奠定了法律基础。然而,我国的绿色技术 法律保护体系仍然存在着严重问题,与发达国家立法 相比,有关绿色专利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 不完善,鼓励绿色专利发展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立法 工作的滞后严重制约着绿色技术产业的发展。基于绿 色专利发展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传统专利制度对 绿色技术发展尚有许多不适之处,虽然我国已经制定 并多次修改了《专利法》,但在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条 件、保护、运用等方面,尚没有专门针对绿色技术发展 的专利法内容,对绿色专利没有一个完整清晰的界定, 既缺乏相对完备的体系,又缺乏切实可行的条文。如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 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此规定中 没有明确环保性标准,无法有效控制和防止非低碳技 术进入专利领域。《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 许可合同。”但此条文的法律规制力不强,没有考虑绿 色技术的特殊性质,也没有规定在专利权人拒绝许可 的情况下对绿色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此外,我国目前 的《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转移 法》在行政管理法、产业促进法、科技促进法等方面的 配套法规都不健全,与《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 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难以协调衔接,在一定程 度上制约了我国绿色专利的发展。 1.2 绿色专利司法保护工作有待完善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绿色专利司法保护工作取得 了重大进展,但司法保护大多停留在制度层面而难以 落实到生产实践层面,在保护力度、审判标准与诉讼证 据等方面仍有待完善。目前,我国针对绿色技术的司 法保护很难真正做到有利于权利人的现实利益。首 先,由于绿色技术的侵权行为难以查证,而且诉讼成本 过高、诉讼获得利益较小,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权利人 若要通过司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将不仅要支 付高昂的诉讼成本,判决结果还难以获得现实、有效、 充分的执行,即使绿色技术创新者获得了专利保护,基 于我国专利领域特别是绿色专利领域侵权严重的现 实,也难以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得到更多的预期利益。 另外,就目前我国绿色专利的司法保护情况来看,对于 涉及绿色专利侵权的案件,传统民事诉讼手段难以充 分发挥作用。一方面,在侵权判断和侵权救济中没有 充分考量环境利益因素,无法有效平衡专利权人和环 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现行民事保护手段并不能完全解 决绿色专利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司 法实践中对绿色技术产品进行专利保护存在天然的弱 质性。这两方面原因导致绿色技术的民事诉讼困难重 重,进一步阻碍了绿色技术成果在社会上的普及。 1.3绿色技术转让的国际制度环境不容乐观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哥本哈根协议》等 一系列多边环境协议的签订,以及一些软法性国际文 件(如《里约宣言》、《多哈宣言》)的签署,大大优化了绿 色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的国际制度环境。如《气候 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采取一切有利措施,向发 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促进环保技 术转让,以满足议定的为应对温室气体排放而增加的 成本,使它们有更多机会获得环境友好技术_3 ;国际环 境保护框架《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 中也已经建立了技术转让渠道。但是这些国际公约没 有提到任何具体目标,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和约束 力。迄今为止,发达国家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绿色技术 和专利许可数量非常有限,国际技术转移步伐依旧缓 慢,国际环境法框架下的绿色技术转让现状仍不容乐 观。当前,发达国家一方面在气候问题上向发展中国 家施加压力,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绿色技术标准, 如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 IS0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试图垄断绿色技术;另一 方面,加紧在发展中国家进行专利布局,以知识产权等 理由拒绝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绿色技术。如滥用限 制性条款,或利用技术转让的法律漏洞大肆侵犯我国 绿色专利,对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利益进行疯狂掠夺,导 致我国不得不主要依靠商业渠道引进技术。绿色技术 关乎我国经济发展大局,我国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绿色专利强国法律调控机制 气候变暖已成为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应 对这一危机无疑是全球当务之急。为此,美国、日本、 英国等发达国家纷纷采取积极措施,形成了绿色技术 领域各具特色的保护模式,并取得了显著成果。这些 成果的取得与其国家完善的法律体系密切相关,运用 法律手段保护绿色技术及其实施成果的理念已深深融 人到这些国家的国内立法之中。其法律法规的核心内 容主要包括:运用以专利法为主的法律手段为本国绿 色技术提供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通过国际条约将本 国专利保护法律体系向全球强制推行等。 2.1 绿色专利保护美国模式 美国是世界能耗和碳排放大国,环境污染、生态破 坏及自然资源枯竭等环境问题在其国内不断出现。近 年来,美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来解决 上述问题,如完善绿色技术立法、试行绿色科技加速审 查计划、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等。这些措施对其本国 实现绿色技术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 我国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措施、促进绿色专利发展提供 了经验借鉴。 2.1.1 推行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制度是指政府或其它部门在没有经专利 权人同意或违背专利权人的意愿时,为了其自身需要 发布强制许可或将专利授予第三方。强制许可规定在 ・ 98・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3正 美国法律中的某些限制情况下已经存在,如《美国法 典》第35编202条的《拜杜法案》明确提到了介入权,规 定相关政府机构可以要求其所有者或许可证持有人在 合理情况下授权发明,如果发明者或许可证持有人拒 绝许可,而该机构认为专利权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使 此发明得到实际应用时,则有权实施强制授权许可。 载于《美国法典》第42编7401条的《净化空气法案》指 出:当绿色创新者没有合理使用而是将其专利用于商 业牟利甚至有损于公共利益时,政府有必要根据《净化 空气法案》规定,对其绿色技术进行强制许可,而且不 得用其它合理的替代方法达到同样目的,因为权利的 非法使用必然导致“竞争的大幅减少或垄断倾向的造 成”¨4]。此外,美国虽然未将绿色专利强制许可明确写 进专利法中,但也通过《新能源法》、《司法和司法程序 法》、《技术转移法》等法律确立了绿色专利的强制许可 制度,尤其是在低碳、原子能、环保等领域,强制许可应 用更为广泛。美国从司法层面上实行强制许可制度的 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2.1.2制定严格标准 一直以来,美国特别注重通过立法制定各种标准 来规制绿色技术、清洁能源的发展。迄今为止,在各行 业都已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包括生物燃料标准、建筑节 能标准、公共交通标准等。例如,为提高交通工具的燃 油效率,1975年通过了《能源政策与节约法》,该法案 建立了针对小轿车和轻型卡车公司的平均燃油经济性 标准,为保证燃油经济性标准的实施,对达不到标准的 汽车生产商或车主进行罚款和征收高油耗税;2007年 12月通过了《能源法案》,该法案旨在提高综合性汽车 燃料经济性(CAFE)标准和可再生燃料标准,同时也包 含建筑和工业节能及太阳能、风能等技术的研究与开 发等内容 ;2009年6月,《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获 得众议院通过,法案明确设定了美国的减排目标—— 至2020年相比2005年减排17 ,2050年相比2005年 减少83 ,并提出了可再生电力标准,要求2020年前, 所有年供能超过4O亿kw的电力供应商所提供的电 力,2O 以上必须来自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 能源 ]。这些标准的确立对温室气体减排意义重大,同 时也有利于促进绿色产业发展。 2.1.3 实行特殊侵权救济 19世纪初,美国法院在大多数专利侵权案件的审 理中,一贯采取侵权行为成立便颁发永久禁令的方式。 近年来,在绿色专利的侵权案件上,美国司法实践越来 越倾向于采用特许权使用费或赔偿的方式,而不是发 布禁令。例如,在MercExchange.inc诉eBay.inc案中, eBay侵犯了MerceXchange公司的权利,但由于eBay 在网络交易市场中使用十分广泛,发布禁令无疑会对 销售商造成损害,广大用户也将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 从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最高法院驳回 了MercExchange申请永久禁止令的请求,纠正了地区 法院和上诉法院在判决中出现的极端态度,推翻了美 国长期的法律惯例。在Z4 Technologies.Inc诉Mi— crosoft Corp.Inc案中,法院采取了支付损害赔偿金的 方式来代替禁令。Z4有两项产品启动程序的方法专 利,而微软操作系统使用了同样的方法进行启动,但法 院驳回了z4要求发布永久性禁令的请求。因为若发 布禁令,微软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现行系统 进行重新设计,使众多电脑系统制造商、零售商承受巨 大损失,基于微软产品的普及性是不可争的事实,采取 赔偿的方式更能维护公众利益_7]。因此,以特许权使用 费或赔偿的方式代替禁令,对与公众利益有关的行业, 如环保、健康等产业来说是正确的举措,这既恰当地坚 持了传统衡平法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鼓励创新、创建 公平竞争秩序的思想,极大推动了美国绿色专利的发 展。 2.2绿色专利保护日本模式 日本在加强绿色技术专利保护、提升产业竞争力 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早,其绿色专利保护模式主要偏重 于两个方面:一是强调政府对绿色技术研究的主导作 用,通过投资政策、采购政策等相关政策扶持绿色产业 发展;二是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特定领域的立 法体系,支持绿色技术的开发研究、保护和推广应用。 2.2.1 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 Et本历来高度重视通过立法手段促进节能减排、 提高能源利用率,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少温室气体排 放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1979年,日本制定了《节约 能源法》,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相关配套 政策法规,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节能标准 进行了详细规定,形成了较为健全的节能法规体系,为 其节能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2O世纪9O年代以来,日 本面临严重的环境污染,导致其国内越来越注重新能 源方面的立法。1991年至今,陆续颁布了《关于促进 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合理用能及再生资源利用法》、 《新能源法》、《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实施令》等一 系列法律法规,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使各项技术始 终体现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特点,由此形成了健全的新 能源法规体系,为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了支 持。其中,1997年的《新能源法》规定:任何机构与个人 都有责任和义务致力于绿色能源的发展,特别是政府 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行能力,采取必要措 施加速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新能源法》以法律规 定的方式,明确了日本新能源的发展目标和各方责任, 全面推动了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为绿色能源进 入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 2.2.2试行特快专利审查制度 为使申请人能在期望时间内被授予专利权,日本 专利局(JPO)于2008年1O月1日试行比普通加快审 查制更快的特快专利审查制度。对于特快审查申请, 第16期 刘雪凤,谌青青:我国绿色专利法律调控机制研究 ・ 99 ・ JPO须在申请人提交请求后1个月内发出第一次审查 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答复期限为1个月,第 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须在答复后1个月内发出。该制 度下的第一件专利授权决定已于2008年10月17日作 出,自申请人于2008年10月1日提交实审请求和特快 审查请求,JPO仅用17天时间就作出了授权决定_8]。 根据特快专利审查制度要求,绿色技术专利权人只需 满足以下条件即可进入特快专利审查通道:①专利申 请人或专利技术被许可人正在或计划于2年内实施该 专利技术;②申请人已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提交 了相应的专利申请。特快专利审查制度极大推动了日 本技术创新尤其是绿色技术创新的发展。同时,为加 快对节能减排等绿色创新成果的保护,日本特许厅自 2009年11月1日起,试行将绿色申请列人专利优先实 审、优先复审范围,若顺利则将赋予正式实施,申请者 只须在优先实审和优先复审相关情况说明中简要阐述 其发明是能减少能源消耗或碳排放的技术。此举大幅 缩短了绿色申请的实审周期,普通申请平均要28个月 才能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而快速审查请求书 一旦获得批准,自请求书提交后3个月内便能完成。 2.2.3优化国内绿色产业政策环境 日本清洁能源产业的迅猛发展,与其良好的国内 政策密不可分。2O世纪7O年代以来,由于日本~直积 极致力于采取多种有力措施开发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使得日本成为太阳能产业的领先者。1974年的《阳光 计划》和1978年的《月光计划》各自强调新能源的来源 和能源存贮。1993年启动的新阳光计划,将太阳能产 业确定为日本新能源领域的发展重点,政府着重增加 替代能源技术的研发投资,投资尤其集中于水力生产 和光伏能量生产的研发,两者共获得此计划资助的 5O ]。同时,日本政府倡导以绿色技术推动绿色产业 发展,并于2001年制定实施了《绿色采购法》,规定各 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有优先采购环境友好型产品的义 务;2009年1月,Et本政府决定增加清洁能源补助,对 风能、太阳能等企业的发电安装成本给予总投资额1/2 的补贴,并提供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2009年6月,日 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发布了《光伏发电路 线图2030修订版》,由此确立了未来技术发展的重点 并明确了各方责任。通过提高新能源产业发展目标, 有效推动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市场应用,使日本成为 世界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2.3绿色专利保护英国模式 2.3.1 完善立法保障制度 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绿色产业顺利发展,英 国政府逐步建立起了促进绿色技术发展的法律体系, 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开创性的政策法规,并推出了有力 的配套措施。2O世纪7O年代以来,英国先后颁布了 《气候变化与可持续能源法》、《天然气法》、《节能法》、 《气候变化和可持续能源法》等2O多部关于减少温室 气体排放和相关能源问题方面的法律,为绿色技术发 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08年,英国颁布了《气候变化 法》,成为世界上首次将减排目标纳入法律框架的国 家,该法主要内容包括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框架 和法律规则,为英国达到中远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出 谋划策,给政府在排放交易方面提供更大的权力等。 根据该法律,英国政府必须抓住机遇,大力发展低碳技 术,以实现2050年减排8O 的目标。继出台《气候变 化法》之后,英国近日正式发布了《英国低碳转型计 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4O 电力来自可再生、核能、 低碳煤等清洁能源的具体目标,这一计划涵盖了碳减 排领域所涉及的一切活动,包括可再生能源、节能建 筑、绿色交通等,大大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 用。迄今为止,英国已从立法层面制定了一整套应对 气候变化的行动方案口 ,为低碳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 路。 2.3.2 开展实施前环境风险控制 技术并非孤立存在,其受所处环境的影响,又反作 用于环境。基于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以 及专利技术实施可能产生的生态风险,在技术实施前 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显得尤为重要。l990年的《英 国环保法》综合污染控制部分规定:各部门应采取审慎 态度和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新技术市场化之前,技 术操作者必须获得皇家污染监察署(HMIP)许可。技 术操作者应先向HMIP递交申请,在授权许可前,必须 让HMIP确信,操作者使用的是最合适、无损于环境的 技术,满足该需求后,HMIP授予操作者技术运行许 可 。在没有得到污染检察官或地方机关许可的情况 下,禁止实施法定工序,否则构成犯罪。该规定通过规 定许可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旨在对专利技术实施 前进行环境风险控制,有利于对影响环境的专利创新 活动进行事先审查和控制,防止专利技术的实施产生 反生态后果。为达到环境保护目的,该法还建立了一 套管理制度来规制在新工厂和新工艺中使用的技术类 型,以便在技术转移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3.3 加速绿色专利审查 目前,在全球绿色专利申请中,欧洲国家占据了很 大一部分,英国是最早对绿色专利申请实行绿色通道 以加速审查的国家。为推动绿色技术发展,英国知识 产权局于2009年4月启动了加速绿色环保技术专利申 请审批进程的计划,开始对绿色技术实行加速审查。 申请人以书面申请,明确计划申请加速的程序(加速申 请程序包括检索、检索与审查合一、公开及审查),注明 其发明是环境友好型技术的理由,申请核准通过即可 进入绿色通道,英国知识产权局对绿色技术的理由本 身不作详细审查口 。通过加速审查的绿色技术专利申 请过程由此前的2—3年缩短至9个月,绿色通道简化 了绿色技术专利申请与审查程序,有助于专利申请积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3拄 压问题的化解,使一些致力于绿色产业的企业申请人 能及时获得专利,大大缩短了绿色产品上市时间。自 绿色通道推出迄今,英国知识产权局已对100件申请 新。具体来说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应建立科学的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应对气候 变化相关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涉及绿 提出了绿色通道审理请求m 。 3我国法律调控机制完善思路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京都议定书(第2. 1)明确鼓励各方采取措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进一步 制订政策和法律,不断研究、开发CO 固碳技术和有益 于绿色环境的创新技术,增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 例,以提高能源利用率、应对气候变暖。国外在温室气 体减排方面已经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较为成 熟的专利制度,这些制度是各国在总结其绿色技术特 点、公众意识、制度背景后逐步摸索出来的,对完善我 国绿色专利制度有着重要借鉴意义。我国应该借鉴发 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绿色专利制度,为绿色技 术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支持。篇幅 所限,笔者仅从法律调控角度展开研究,以期探索促进 我国绿色专利发展的对策。 3.1 健全绿色技术立法机制 国家立法是绿色技术专利保护极为重要的途径和 手段,通过立法保护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从而促进绿色 技术的发展、规范和普及并最终提升我国产业竞争力, 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我国发展绿色技术的必由之 路。联合国环境署报告指出,自1997年通过《京都议定 书》以来,清洁能源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数量开始急剧 增加,每年以大约2O 的速度增长,超过了传统的化石 燃料和核能领域 。这说明在应对气候变化时,立法 对清洁能源技术的发明创新具有明显促进作用。我国 目前绿色专利保护立法制度供给不足、无法可依的问 题十分突出,严重阻碍了我国绿色产业发展。在遵守 国际公约和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完善符合本国利 益和现实需要的绿色技术立法机制日显紧迫。因此, 在我国绿色专利未来的立法工作中,应建立严格的管 理制度,根据国外颁布的有关绿色专利法律法规,结合 我国实际,及时有效回应绿色专利创新问题。同时,不 断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相关的法律,并适时 出台配套法规,全面审视并在适宜情况下研究《专利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技术转移法》 的修订工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如在《专利法》总则中设置低碳控制的一般条款,明确 规定各项技术应达到的最低标准,防止有害环境技术 的流通。 3.2 完善绿色专利执法保护体制 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强制规定了政府、企业、 检察机构的职责,为确保有关法律政策得到落实,必须 依法努力建立高效、有力的执法保护体系,严格依法保 护绿色专利,以此进一步强化专利制度,促进绿色创 色技术创新的司法活动,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总 体要求,严格执行《专利法》、《可再生能源法》、《技术转 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强化各行为主体责任,保证 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2)应加强执法协作机制建设。随着绿色专利纠 纷日益增多,鉴于绿色专利对气候变化的特殊性和复 杂性,在专利执法方面应抓紧深化法院、海关、刑侦机 构、商贸部门在专利执法上的相互配合,规范部门之间 的联合执法,明确界定各部门职责,最大限度地统一环 境执法权,同时借鉴国外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融合的 做法,提高执法速度和效率。 (3)应增强《专利法》、《环境保护法》的可操作性和 实施力度,加大绿色专利行政执法办案力度。如对绿 色技术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作出详细而明确 的规定,增加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侵 权假冒行为和涉及绿色专利的侵权行为,营造激励和 保护绿色创新的良好环境。 3.3合理实施绿色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根据某些国家的立法及TRIPs条款,大多数国家 已经采用了强制许可和政府使用许可。在包括美国和 欧盟在内的许多其它地区,当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拒 绝就关键标准和绿色知识进行许可时,强制许可被作 为反垄断的补救措施使用。然而,强制许可制度在驱 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绿色技术转让方面并不一定有 效,其有效性受到以下因素的限制: (1)强制许可不能强制个人进行专有技能和有形 知识的转让,而专有技能在学习使用技术过程中发挥 着关键作用。因此,为有效使用发明,特别是考虑到大 部分绿色技术的特性时被许可人需要支付较高的学习 和改进成本。 (2)除非某一市场具有补偿性商业优势,否则大规 模地使用强制许可可能会妨碍国际企业的准入,进而 减少向当地合作者的绿色技术转让。 (3)不管是根据TRIPs协议还是其它文件,对绿色 技术进行管理都显得十分困难和复杂,尤其是发展中 国家普遍面临生产能力不足、缺乏技术复制能力、贸易 与投资困难等严重问题,在实施绿色技术时会受到众 多法律、政治和操作因素的阻碍,影响其强制实施相关 绿色技术 。因此,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强 制许可实施方面不应频繁启动,而应谨慎为之。同时, 鉴于绿色技术对解决气候变暖问题意义重大,我国应 当在专利法律制度中明确将绿色专利纳入强制许可范 围,赋予绿色专利技术与药品专利技术相同或类似的 地位。例如,在《专利法》第四十九条中应详细规定:当 第16期 刘雪凤,谌青青:我国绿色专利法律调控机制研究 ・ 1O1 ・ 国家在气候问题上处于紧急状态时,如果绿色专利权 人的拒绝许可阻碍了绿色专利的转移扩散,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可以对绿色技术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3.4 扩充专利审查和授权标准 随着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 人开始注重绿色发明创造,如何判断其是否为环境友 好型技术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我国专利法规定:对 不利于环境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这包含了环境保 护的因素,但规定不明确,且没有细化。鉴于我国绿色 产业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有必要在专利法中单独设 置章节,逐步研究、学习、归纳出绿色标准,在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基础上,将绿色作为一个附加的审查 标准来执行。或者把环境因素考虑在实用性之内,将 环境因素作为与创新性、实用性等因素同等重要的判 据,明确规定“未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发明创造不授予 专利权”,已经授权的应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等。将环 保性作为一个新的标准引入专利法,有助于技术创新 的生态转向,鼓励人们创造出新的、有益的和绿色的产 品。为规避非环保的创新技术产生,在评审、授权等过 程中,还需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绿色 专利审查中来,增加对环境、生态、公众利益等因素的 考虑,实施对创新技术和方法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 而预防技术创新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冲突,达到人与自 然和谐发展的终极目标。 3.5建设绿色发明审查快速通道 绿色技术几乎遍及所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业 部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绿色技术应用越来越 广泛。为加快对绿色专利的保护,美国、日本、韩国等 国家均采取了相应措施,如试行绿色技术加速审查项 目等,以加速对绿色专利申请的审查,缩短对绿色专利 的授权时间。目前我国的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并不适用 于绿色或环境技术,因此,我国应该对绿色专利申请实 行特别的绿色通道,主管部门对绿色专利申请应优先 受理、审查,缩短绿色技术获得权利保护的时问差,推 动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在较短时间内获得收益并用于再 创新。加快审批间接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这种延展 能够带来更多的垄断收益金,从而有助于绿色技术的 研发投资,并对绿色技术的商业化具有重要意义,因为 它们能够满足较小市场的需求并能诱发出迅猛的技术 变革 。加快对绿色专利申请的审批是确立绿色专利 申请的高速路径。绿色技术产业是新兴领域,其特殊 性和复杂性使专利审查具有一定技术难度,快速审查 程序只有在各种相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都具备 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绿色专利申请、审 查、授权的时间可参照国外经验从3年缩短为1年,此 举既能体现出绿色专利取得的难度,也给评审专家留 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同时有利于加速生态技术的扩散, 推动我国创新主体尽早在低碳技术领域形成竞争优 势。 参考文献: [1] NEIC.Greenhouse gases,climate change,and energy[EB/ OL].(2004—09—11)[2012—05—16].http://www.eia.gov/ oiaf/16O5/ggccebro/chapter1.ht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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