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的运 行管
理,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 量,构建服务优质、程序规范、反应迅速、处理及时、职责明确、 监管到位的政务服务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20)
53号)、《X省12345在线服务平台运行 管理办法》(X政发(2020) 29号)、《X市12345在线服务平台运 行管理办法》(X政办发(2021) 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X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以下简称X12345)
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非紧急类公共服务平台,“7*24小时”提供 在线服务,负责受理、转办群众及企业的政策咨询、建议批评、 求助表扬、投诉举报、便民服务等非紧急类诉求,旨在帮助群众 和企业办好诉求、协助部门优化服务、辅助党委和政府快速决策。
第三条X12345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行政审批局,成员单位 为各
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建立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 称联席
会议)制度,负责X12345建设管理重大事项的统筹决策及 监督检查,负责疑难工单的认定、协调和督办等,相关监督部门 和成员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
第二章职责义务
第五条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统筹制定全市政务服务热线和公 共服务
热线的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配合省、市做好12345便民
热线的一体化建设;负责对诉求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绩效评估;负 责对全市热线诉求及办理效能进行分析研判;负责对现有各类政 务服务热线的整合和监管。
第六条X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12345
热线办)负责组织开展X12345具体工作;负责建设管理 X12345的统一接收渠道和办件规程并监督其实施;负责检查、督 促各成员单位依法、依规、及时处理X12345交办件;负责组织开 展X12345知识库维护、大数据管理和分析应用;负责X12345的 运行、管理和保障;负责成员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条X12345负责诉求的接听、登记、解答、交(转)办 和回
访;负责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规范;负责建设全市12345协 同办事服务平台、服务效能监督平台、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融 合创新联动平台。
第八条 成员单位需配备工作团队,负责办理X12345交办的 诉
求,并建立健全诉求办理的流程机制;负责热线服务知识库信 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负责根据职能和服务工单派发情况牵头会 办需要多部门协调处理的服务工单;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下一 级承办科室(单位)诉求办理;负责分析研判诉求,协助X12345 做好政情民意信息报送、数据分析及业务知识培训等工作。
成员单位明确1名分管领导、1名承办处室负责人,配备专(兼) 职承办人员,明确AB岗工作人员,明确三方通话人员和知识库信 息采编员。
第九条 服务对象应当自觉维护X12345正常工作秩序,不得 无正
当理由反复使用或长时间占用热线及其他诉求反映渠道;反 映问题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骚 扰、侮辱、威胁受理人员,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范围
第十条X12345受理范围:
(-)对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以 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行政效能方面的 投诉、评议和举报;
(四)影响群众日常生活的突发性问题和非紧急类求助服 务;
(五)X省12345、X市12345服务平台转交的相关诉求; (六)长三角12345 一体化等区域平台诉求;
(七)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 网+监管”等国家平台交办的诉求;
(八)市政风行风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等共建平台诉 求; (九)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X12345不予受理范围:
(一)非X市行政管辖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事项;
(三)已进入信访、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程序或须通过仲 裁、行政复议、诉讼、纪检监察、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 项;(根据国办文件进行了调整)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反公序良俗 的事项;
(五)涉及行政职权范围以外的民事纠纷;
(六)涉及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等扰乱社会秩序,或反映内 容不具体、缺乏政策法规依据无法办理的事项;
(七)涉及110、119、120和水上救援等紧急求助事项;
(八)其他不予受理事项。
第十二条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诉求,通过在线答复、派发服 务工
单等形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 则进行交办;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首接人员负责做好解释 引导,首接人员无法认定的,派发相关成员单位核实认定。
第四章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X12345运行分为统一受理、分类处置、限时办理、 答
复认定、办结回访等主要环节。
(一)统一受理
市各职能部门对外公示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建言献策等 服务热线,电话号码统一公示为12345o X12345通过电话、互联 网等多媒体渠道提供在线受理服务,依照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 台标准登记实名信息。
(二)分类处置
X12345根据诉求的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部门等,对 属于
受理范围内的诉求事项做到认真接听,详细了解具体内容, 登记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采取直接解答、三方通 话、派发服务工单、专席窗口联动、专项服务通道等方式进行处 办。
对反映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社会安全隐患等,以及涉及个人 人身、财产安全等的紧急求助,应视情况即时转接至相关部门应 急处置,同步将服务工单派发至有关职能部门及地区处理,并视 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派发服务工单遵循以下原则:
L属地优先。明确属地负责办理事项,优先将服务工单下派 到各镇
政府(管委会),由各镇政府(管委会)分派至所辖村、社区 或所辖职能科室办理。
2 .按职承办。根据事件的责任单位,分派至对应的成员单位 办理。 3 .多方联派。对于职责界定不清的,凡所涉及成员单位,全 部派
单。
(三)限时办理
L及时签收。成员单位对收到的服务工单应在1个工作日内 签收,
主动联系服务对象,沟通诉求并告知办理程序及期限。
2.限时办结。成员单位应按服务工单明确时限认真办理,对 咨询
类、建议类服务工单3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他类服务工单5 个工作日内答复;省12345交办的服务工单,咨询类、建议类服 务工单2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他办理类服务工单4个工作日内答 复;法律法规及特定渠道(第十条受理范围中第六项至第九项)等 对诉求办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服务工单确因特殊情况不能 按时办理的,应在签收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 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四)答复认定
X12345对成员单位的答复意见进行规范性审核,对答复意见 未填
写承办人员姓名、与服务对象沟通的时间及方式、答复内容、 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对驳回服务工单未详细说明退回 理由并提出办理部门建议、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未主动将处理 结果答复服务对象的,X12345将退单发回重新办理,时限为48 小时。
成员单位认为服务工单所涉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 报经本单位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在签收后1个工作日内 可将服务工单驳回至X12345,并说明依据和办理建议。经审核, 同意驳回申请的,根据职责分工,重新派发服务工单;不同意驳 回申请的,仍将服务工单退单至原成员单位。此类退单重办时限
为3个工作日,且不可申请延期。
(五)办结回访
X12345在成员单位办结服务工单后,根据服务工单类型进行 短信
或人工回访,征求服务对象满意度,对短信回访不满意的, 进行人工回访。对首次人工回访不满意的服务工单,由X12345进 行二次派单处理,成员单位需3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X12345对诉求办理进行全过程跟踪。
要求出具书面办理意见的,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出具。如不 能出具,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向服务对象解释。
第十四条X12345建立成员单位咨询解答知识库,做好热点政 策
解读,拓展智能客服。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变化、政策调整、热 点事件等填报知识工单,按规定时限提交。X12345和成员单位应 加强信息管理,对服务工单、交办回复记录、协调纪要等相关材 料及时保存。
第十五条X12345实行24小时工作制(含节假日)。成员单位 应
当做好非工作时间段的调度安排,及时处置突发性诉求。
第十六条 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政治经济社会敏感问 题、
成员单位工作秘密或国家秘密的,X12345和成员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格保密。对于不宜公开的办理结 果和服务对象不愿意公开的答复,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将服务 对象身份信息或诉求内容透露给与事项办理无关的第三方。
第五章服务整合
第十七条 全市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整合到X12345,发挥 12345
号码优势和24小时服务能力,开展坐席统一服务或专席共 建服务,按需取消相关号码,实现“一号对外”。对专业性强、服 务量大的,通过座席集中、统一监管等方式,实现标准化服务和 24小时服务。
第十八条X12345作为政务服务总客服,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的 咨
询投诉“一号答”。构建统一政务服务“好差评”平台管理体系, 对接各类政务服务渠道,引导群众和企业评判政务服务成效,建 立健全“差评”核实整改机制。开通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席,助 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开展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的建言献 策和意见征集联动活动。
第十九条X12345整合建立全市全口径的群众诉求资源库。各 类
政务服务热线按照统一对接标准,实时归集上传服务工单、电 话录音和服务评价数据,为全市群众和企业诉求数据分析应用做 好支撑。
第六章决策分析
第二十条X12345开展全市群众、企业诉求大数据分析工作。 及
时发现解决群众企业的难点、痛点和堵点,对内督办促进服务 提升,对外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各镇政府(管委会)和部门转 变作风、提高服务效能。
第二十一条X12345建立全市范围内群众、企业诉求大数据分 析
系统。聚焦热点事件、集中事件、持续性事件,实现自主发现、 动态跟踪、联动分析。通过多维度对比分析,跟踪诉求走向和成 员单位服务生态,定期量化评估,向成员单位通报。
第二十二条X12345建立诉求分析联动报告机制。聚焦群众和 企
业诉求关切,对跨乡镇、跨部门、跨层级的热点事件及集中诉 求,定期形成热点专报和分析专报。X12345定期向市委、市政府 及X 12345报送,各成员单位定期向乡镇政府、部门党委及X12345 报送,各类政务服务热线向X12345报送。对突发公共事件等相关 诉求快速反应,开展跟踪监控和联动分析,按需形成每日报告。
第七章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X12345全面采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数据,结合各
成员单位的工作网络、服务能力、诉求分析、办件质效、知识库 更新和政务服务效能拨测等情况,形成服务满意度评估结果,并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
第二十四条X12345开展月度和年度评估,评估结点次月发布 结
果。在评估结点内办结的服务工单计入本期评估范围,未办结 的服务工单统一计入下一次评估范围。
第二十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反映各成 员单
位办理答复情况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公布评估结果、典型案 例、社会难点问题及服务对象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评估各成员单位诉求办理效能, 将评
估结果纳入本级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和作风效能考核,对满 意率高、办理成效显著的成员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和考核鼓励。
第八章督查督办
第二十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程序规 范、
落实有效、追责有据、问责有力的工作督办机制,加强对交 办服务工单的跟踪、催办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诉求办理进行全过程监督,重 点督
办事项如下: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相关 事项;办理质量差、推诿扯皮或答复内容敷衍塞责等违反规范要 求的行为;指定办理、上级交办和媒体曝光事项;跨层级或涉及 部门较多、办理难度较大的事项;其他应解决而未解决事项。
第二十九条X12345发现成员单位存在办理不到位、谎报瞒报 等
情况,进行回访复核。对经研判有能力办或创造条件可以办而 不办的诉求,进行服务工单督办。对诉求责任主体不明确、职责 交叉、管理存在盲区等事项,指定牵头办理责任部门。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反复协调无法明确的,或督办后答复内容 涉及推诿、不作为的,或诉求责任主体明确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办
理的,进行约谈、通报、专报。
第三十条X12345主动接受各级党组织的党内监督、人大的法 律
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公共监 督,建立监督回应机制。
第三十一条X12345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站、微信公众 号
等多种渠道,加强与新闻、网络媒体等联动,面向社会公开发 布成员单位的办件效能指标,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媒体 力量关注群众和企业诉求、调查热点难点问题,监督政府部门工 作效能。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在诉求办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 相关
直接责任的同时,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干 部进行问责:
(一)在诉求办理中推诿扯皮、敷衍拖延,不作为、慢作为、 乱作为的;
(二)在诉求办理中因故意或过失,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三)牵头单位不履行职责,推卸责任不及时协调处置,出 现服务工单反复退回,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会办单位不履行职责,不接受牵头单位协调,处置不 主动、工作不配合,导致逾期未落实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诉求、政策信息更新不及时或回复 信息不实,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因未履职被媒体或市民通过网络等其他媒介公开曝 光,对政府形象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职责不到位的; (八)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对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责任单位
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 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对责任单位,根据情况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 或相互替代。
第三十四条X12345主管部门及成员单位党委(党组)发现本 部
门、本系统、本领域失职失责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实施 问责。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该将有关材料及 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 部门根据权限和职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在诉求办理和落实过程中,因推动重点工作、落 实民
生实事、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出现一定失误 错误的,但未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未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 利益,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发生过错后积极主动 纠正的,依据容错纠错相关机制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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