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 高校学生干部是学校党政领导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高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
助手。为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各系团总支、;各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干
部;各团支部、班委会委员;学院个学生社团负责人等。
第三条 学生干部应贯彻、落实、执行学院的各项决定,代表学生参与学院的教育和管理事
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积极协助学院加强校风校纪的建设,带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
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是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楷模。在日常的学习、工
作、生活中,应关心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学生之上的言行。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团委设办公室秘书部、团委组织部、团委宣传部。学生会设管理部、宣传部、学习部、体育部、社团部、社会实践部、艺术团、礼仪部、广播站。(注:设学生会主席1名、副主席2名;各部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干事若干名)
第七条 各总支、学生分会设宣传部、组织部、管理部、学习部、体育部。(注:设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各1名;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各1名;各部部长、副部长各1名、干事若干名)。
第八条 各团总支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各班委会设班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各1名;心理健康联络员2名(男、女各1名)。
第二章 聘任制度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通过公开竞选、民主选举产生。再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名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十条 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
4.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敢于纠正和批评不良行为;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能以生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6.有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7.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8.有创新精神,能与时具进,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第三章 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由学工部和院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院学生会必须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院学生会干部由院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团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
考核结果上报院团委。
第十四条 各级团组织对自己所分管的学生干部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计划由各级团组织具体策划,内容应以思想教育和业务知识为主。
第十五条 团支部干部、班干部由各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院团委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德:政治觉悟和立场、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等;能:组织、协调及专职工作能力;勤:工作态度、事业心、出勤情况等;绩:承担的工作量与完成情况,工作态度与完成质量,改革创新及研究成果等。
第十七条 本条例满分为100分,学生干部经各级部门考核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及格四个等次,评定结果与个人活动积极分子以及评优、推优挂钩。(注:100-90分为优秀;90-80为良好;80-60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四章 奖罚制度
第十八条 奖励制度: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评分,每学期末将评出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并给予以下奖励:
1. 颁发奖状及颁发荣誉证书:
2. 通报表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 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优秀推荐加入党组织;
4. 工作成绩突出者,优先推荐就业;
5. 院、系、班干部能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者可在年度总评中获得一定的综合测评加分,分数直接计入总评平均成绩。(院、系、班干部每学年分别可获得2.0、1.5、0.5分的最高加分,院学生会干事可获得最高1.0分加分)。
第十九条 奖罚制度:学生会内部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停职、降职、免职四个等级,所有处分都将记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 不能遵守办公室制度;
2. 不能按规定时间交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策划书等;
3. 开会或参加活动有迟到、早退现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关负责人停职处分:
、 1. 不能遵守例会制度;
2. 无故有两次不召开本部门例会;
3. 无故推托上级部门所安排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者,给予降职处分
1. 不能保证工作质量完成任务;
2. 给所在部门干事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3. 不主持所在部门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1.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受到系级以上纪律处分;
3. 任职期间,综合成绩测评未达到班内前20名者或有两门(含两门)以上不课程不及格;
4. 不能胜任所任职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
5. 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系级以上通报批评;
6. 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私营舞弊;
7. 个人素质及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8. 参与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声誉及利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辞职程序:
1.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团组织讨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2.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文确认,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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