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

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

来源:乌哈旅游
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由原则

婚姻⾃由⼜称婚姻⾃主,是指婚姻当事⼈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婚姻⼤事的⾃由,任何⼈不得强制或⼲涉。婚姻⾃由有两个特征:⼀是婚姻⾃由是法律赋予⼈们的⼀种权利,任何⼈不能强制或⼲涉;⼆是婚姻⾃由的⾏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由包括结婚⾃由和离婚⾃由两个⽅⾯。1、结婚⾃由

结婚⾃由是指建⽴婚姻关系的⾃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作主,其他任何⼈都不能强制或⼲涉。保障结婚⾃由,是为使男⼥双⽅能够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基于⾃⼰的意愿结成共同⽣活的伴侣,建⽴幸福美满的家庭。

2、离婚⾃由

离婚⾃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由,即婚姻当事⼈有权⾃主地处理离婚事宜。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双⽅⾃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要求离婚的,可以诉⾄法院解决。保障离婚⾃由,是为使⽆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由和离婚⾃由是统⼀的,⼆者相互结合缺⼀不可。

3、结婚⾃由和离婚⾃由的关系

结婚⾃由是普遍权利,⼏乎⼈⼈都要⾏使;离婚⾃由却不是⼈⼈都要⾏使的。结婚⾃由是婚姻⾃由的主要⽅⾯,是基础,离婚⾃由是重要补充。⼆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由的完整内容。

4、贯彻婚姻⾃由原则就要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由既与包办、买卖婚姻相对⽴,⼜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共同之处。实⾏婚姻⾃由,并不是⼀个⼈在⾃⼰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所欲,放任⾃由,想“结”就“结”,想“离”就“离”,⽽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婚姻⼤事。坚持婚姻⾃由,更与在两性关系上任意放荡、道德败坏的⾏为⽔⽕不相容。每⼀公民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正确⾏使婚姻⾃由的权利。

鹰潭市农⼯民主党法律⼯作站: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