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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餐饮行业食品安全告知书

来源:乌哈旅游


春节期间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告知书

春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少不了阖家团圆、亲朋聚会,共享美食。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我所辖区内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提出如下食品安全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坚持晨检。从业人员应穿戴整洁,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应穿戴专门的工作衣帽。

二、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预防有毒、有害食品流入餐桌,严防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

三、不要采摘、购买、食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来历不明的食物(如河豚鱼、野生蘑菇等),不得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以及不明原因死亡的禽畜肉鱼类,不采购未标示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合格证的“三无”产品以及超过保质期、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以免发生食物中毒。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其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分柜进行冷藏保存。

四、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妥善保存,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的,还应察看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五、加工操作过程必须做到生、熟分开,已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不能直接置于地面;菜品要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制作至食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凉菜卤菜色泽正常、无臭味及其它异味。

六、保持食物的安全温度。所有熟食和易腐烂的食物必须及时冷藏(5℃以下),熟食再次加热要彻底,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熟食在食用前应保持60℃以上的温度。

七、餐饮用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消毒后的餐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必须有“三防”纱网)内;不得使用一次性餐具(能提供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或报告单除外)。

八、就餐后如顾客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症状,应及时将病人送医院就诊,并在第一时间内向村(社)、乡(镇)政府报告,不得隐瞒事实。同时,保护好用餐现场,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此告知书一式两份,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及送达人各留一份。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遵照上述要求执行,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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