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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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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科技型企业

的备案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政策,拥有科技人员,

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

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应突出政策引导、鼓励

创新、促进发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支持和培育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措施,研究

下达工作计划;

(二)负责备案公布科技型企业名单;

(三)协调、解决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备案工

作;

(五)负责向科技部、省科技厅确认报备国家、河南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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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地

区科技型企业审核部门,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

(二)负责科技型企业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负责对本辖区科技型企业日常管理,协助市科技局

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的审核备案可依托相关专家或科技中

介机构共同开展。

第三章 条件程序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的备案采取“企业日常申请,县(市、

区)、开发区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常年受理,不定期发文公布”

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备案条件:

(一)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

纳税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企业从事的研发、生产、经营及服务活动须符合国

家产业技术发展政策;

(三)企业拥有专有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

(四)大专或同等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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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 2%以上,

或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 10%以上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

关指标)。

第九条 科技型企业备案程序:

(一)申请填报。企业在“郑州科技港”的“科技型企业

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后,登录进入系统,在线填写相关电

子申请表格,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当年注册

的企业提供上月财务报表)、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证明等

材料扫描上传系统,审查无误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进

行系统提交。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按照

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

通过备案管理系统予以确认推荐,并将推荐企业名单加盖公章

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备案确认。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科技型企业备案。对

于通过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推荐的企业,进

行备案审核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凡申报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须先取

得科技型企业资格。由市科技局负责向国家、省推荐的科技事

项,其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须具备科技型企业资格。市本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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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科技计划经费重点向科技型企业倾斜支持。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享受我市出台的一

系列面向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笫十二条 已备案科技型企业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

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市科技型企业实行年报统计报告制度。在备案

后的每年三月底前,企业应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报上年度统计

数据。

第十四条 备案科技型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

格:

(一)在申请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拒绝填报年度统计数据的;

(三)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科技型企业资格的企业,3 年内不再受

理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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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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