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科技型企业
的备案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政策,拥有科技人员,
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
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应突出政策引导、鼓励
创新、促进发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支持和培育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措施,研究
下达工作计划;
(二)负责备案公布科技型企业名单;
(三)协调、解决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备案工
作;
(五)负责向科技部、省科技厅确认报备国家、河南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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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地
区科技型企业审核部门,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
(二)负责科技型企业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负责对本辖区科技型企业日常管理,协助市科技局
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的审核备案可依托相关专家或科技中
介机构共同开展。
第三章 条件程序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的备案采取“企业日常申请,县(市、
区)、开发区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常年受理,不定期发文公布”
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备案条件:
(一)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
纳税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企业从事的研发、生产、经营及服务活动须符合国
家产业技术发展政策;
(三)企业拥有专有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
(四)大专或同等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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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 2%以上,
或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 10%以上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
关指标)。
第九条 科技型企业备案程序:
(一)申请填报。企业在“郑州科技港”的“科技型企业
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后,登录进入系统,在线填写相关电
子申请表格,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当年注册
的企业提供上月财务报表)、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证明等
材料扫描上传系统,审查无误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进
行系统提交。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按照
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
通过备案管理系统予以确认推荐,并将推荐企业名单加盖公章
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备案确认。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科技型企业备案。对
于通过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推荐的企业,进
行备案审核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凡申报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须先取
得科技型企业资格。由市科技局负责向国家、省推荐的科技事
项,其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须具备科技型企业资格。市本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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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科技计划经费重点向科技型企业倾斜支持。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享受我市出台的一
系列面向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笫十二条 已备案科技型企业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
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市科技型企业实行年报统计报告制度。在备案
后的每年三月底前,企业应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报上年度统计
数据。
第十四条 备案科技型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
格:
(一)在申请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拒绝填报年度统计数据的;
(三)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科技型企业资格的企业,3 年内不再受
理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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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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