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司乘人员管理制度

司乘人员管理制度

来源:乌哈旅游
司乘人员管理制度

司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汽车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客运汽车司乘人员的经营行为,做到文明经营和优质业务,根据《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部分管理职权。

第三条 对客运汽车司乘人员(含出租汽车、定线汽车、营运旅游车司机和乘务人员,下同)实行《海口市客运汽车业务资格证》(以下简称《业务资格证》)管理制度。客运汽车司乘人员必须凭证上岗。

第四条 《业务资格证》统一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印制和核发管理。 第五条 申办《业务资格证》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员,外省或本省其他市县人员应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限为半年以上的《暂住证》;

(二)持有效的汽车驾驶证,并有实际驾驶汽车一年以上或者安全行车>万公里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好;

(四)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策(由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婚育证明);

(五)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符合上款规定条件者,经组织学习培训,掌握一定相关法规 知识、业务知识和文明业务常识 ,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业务资格证》。

第六条 经营客运业务,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营运手续或驻点营运手续。

第七条 客运汽车司乘人员在营运业务时,必须将《业务资格证》挂在左胸,正面朝前,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经营业务,礼貌待客,自觉维护行业信>。不得刁难顾客、无理取闹;不得使用对讲机讲不文明的语言或纠集他人围攻乘客;不得向乘客索要外汇、物品或小费等。

第九条 司乘人员在乘客下车时应主动提醒其拿好携带的物品和注意安全。 司乘人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时,应主动、及时归还失主;无法归还时,应主动送交海口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本公司(车队)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司乘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营运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办理驻点营运手续而擅自营运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令其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的罚款,中止车辆运行;

(二)无业务资格证、业务资格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而营运的,责令其停止营运,补办手续,并处500元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正确佩带《业务资格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元罚款; (四)用对讲机讲不文明语言的`,经查证实后,给予批评教育,并处100元罚款。

(五)向乘客索要外汇、物品或小费的,责令其全部退还,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进站车辆及司乘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015-09-07 12:22 | #2楼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确保进站作业车辆安全、快捷、有序,平平安安把旅客输送到目的地,特制订本制度。

一、驾驶员均必须持有符合相应准驾车型的各项有效证件。

二、敬业爱岗,有过硬的行车技能,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人为本,旅客之上,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

三、严格执行行车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开英雄车、赌气车、违章车。

四、服从客运调度管理,自觉接受交-警、运政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