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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试行)

2024-06-11 来源:乌哈旅游
南农合管字[2008]3号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

统筹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卫生院: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皖卫农【2008】18号)精神,决定在我区开展门诊统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参合农民的愿望,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

二、基本原则

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普通门诊统筹与慢性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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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卫生院实行“金额包干、超支不补”、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双向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三、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按照总资金的20%提取门诊统筹资金。用于参合病人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四、门诊费用的补偿与结算程序

参合病人须持《合作医疗就诊证》、户口簿、缴费收据(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就诊证》)等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不限制患者的就医权。

普通门诊:在镇、办卫生院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就诊,其补偿费用由经治医疗机构当场垫付,医疗机构在就诊证上详细记录患者的就诊及补偿情况,并填写“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垫付的费用由卫生院与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结算,卫生院代表村卫生室与新农合管理中心结算并对村卫生室进行业务管理。卫生院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本卫生院、村卫生室汇总表分开报送,“收费发票”、“复式处方”粘贴在汇总表后,电脑收费发票含有药品名称的不需提供处方)向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申报资金。乡镇卫生院必须将各级医疗机构补偿情况以Excel形式录入电脑每月15日报送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并保存备查。镇、办以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患者先行自付,然后报村卫生室,由村卫生室报卫生院,由卫生院于第四季度报送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后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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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专科门诊:由病人自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门诊收费发票或电脑费用清单或专用处方,到乡镇卫生院登记,由卫生院统一制作Excel电子表格连同原始材料上报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费用半年结报一次。补偿情况在慢性病就诊证上详细记录。

五、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额度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每位患者全年累计补偿限额15元,家庭成员可单独使用,也可集中一人使用,门诊费用限当年使用,节余不带入下年累计计算。各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和补偿额度为:村卫生室每天单次费用最高不超过25元、补偿比例40%,卫生院每天单次费用最高不超过50元、补偿比例30%,以上费用当场予以垫付。乡镇以外医疗机构就诊费用,年底给予一次性核报,补偿比例20%。

慢性病门诊。补偿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其他需要长期服药且影响日常生活与劳动的疾病。由本人申请,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由卫生院统一报区合管中心审批,发给《慢性病就诊证》。费用补偿零起付线,扣除自费后补偿比例40%,实行30%的保底补偿,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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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1、《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08年版)》内的药品费用。

2、符合病情需要的相关诊疗费用。 七、门诊定点资格和医疗规范的管理

1、门诊统筹以镇、办卫生院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为主。 2、门诊医疗规范的管理。使用区卫生局统一制作的门诊登记本、门诊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双联处方和专用三联收据(或发票)。得到补偿的门诊患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签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号码。

八、门诊费用控制与支付方式

门诊费用支付采取“总额预算、分期支付、超支不补”的方式,向卫生院支付门诊统筹费用,由卫生院整理统计本辖区内参合农民门诊补偿费用。全年补偿金额不得大于辖区参合农民门诊统筹基数。卫生院要建立辖区内参合农民家庭、个人电子信息库,认真核查所属村卫生室辖区内的参合人数及门诊统筹基数。

九、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1、统一药品价格。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给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规定药品价格。

2、公开服务信息。卫生院要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将农民获得门诊补偿的情况定期公示。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将各级医疗机构次均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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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情况以互相比较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引导参合农民自主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3、严格监督检查。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定期抽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及用药的规范执行情况。乡镇卫生院《目录》外用药费用不得超过门诊药品总费用的5%,村卫生室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对目录外药费比重明显高于以上标准、或克扣农民补偿金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违规所得。发现用虚开处方(冒名签字)、假发票等办法套取门诊统筹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除追回违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3-5倍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4、卫生院要安排专人承担本院门诊费用的结报服务工作,并对村卫生室门诊费用的结报凭据进行初次审核和检查,建立门诊费用补偿台帐。以纸质表格和电子表格的形式上报区新农合管理中心。

十、有关说明

1、本通知追溯到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方案由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南谯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抄: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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