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的小贷公司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晓明担任奥园微小贷中心业务主管,负责贷款业务管理及贷款的审查、审批等。期间,被告人黄某、黎某及梁某1(已判决)为其下属业务经理,负责贷款业务办理及贷前调查。上述人员为完成银行放贷任务,共同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未对其所经办或审批贷款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使多名借款人获得贷款,但逾期无法还款。其中:
1、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由梁某1经办、被告人李晓明审批的陈某1(已判决)系列贷款中的84名借款人成功获得每人100万元的贷款,共计人民币8400万元(以下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2015年5月后均出现逾期。截至2016年10月20日,共收回贷款本金16,036,483.25元,收回利息5,544,950.69元,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为62,418,566.06元。
2、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由被告人黄某、黎某等经办、被告人李晓明审批的李某1(已判决)系列贷款中的72名借款人成功获得每人100万元的贷款,共计7200万元。2015年4月后,上述贷款实际借款人李某1资金链出现问题,贷款出现逾期,三被告人帮助其通过借新还旧、贷款重组等方式,延长贷款期限。其中,被告人黄某为48名贷款人发放贷款4800万元,被告人黎某为22名贷款人发放贷款2200万元。截至2017年4月,黄某承办部分贷款本金和收回款差异为30,592,562.19元;黎某承办部分贷款本金和收回款差异为17,356,074.01元。
3、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由被告人黎某经办、被告人李晓明审批的彭某2、黄某6、邹某等34名借款人成功获得34笔贷款,共计3370万元,该34笔贷款陆续出
现逾期。截至2017年8月1日,共收回贷款本金6,094,112元,收回利息5,822,559元,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为21,783,329元。
二、一审法院裁判
被告人李晓明、黄某、黎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李晓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当庭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晓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黄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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